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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依民意修多项条款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7日作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上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依据民意修改多项条款


  上海市政府在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3日下午,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以及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就《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具体工作向记者做了的介绍。通过对市民的意见征求,此次审议通过的《办法》相对于《办法》(征求意见稿),做了一半以上的条文修改,条文数量也从31条增加为37条。

  《办法》排除了适用于此规章的两类特殊情况:社会保障性住房租赁和传统公有住房租赁。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特别指出:保障性住房在承租人条件、租金标准、禁止转租等方面的法律规制不同于市场化房屋租赁,而传统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已经市场化,具体制度规范将由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了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条块结合、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公安、工商、质监、税务、计生以及各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办法》在进一步明确了出租房屋的必备条件,限制随意调整租金、收取租赁保证金金额,以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细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在规范经纪机构的中介行为等方面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租赁行为和市场,本着均衡保障原则,维护了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就《办法》的具体修改款项做了重点说明。

  此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具体制度规范将由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门参照此规章,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